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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不予起诉与酌定不予起诉的区别

2018-03-261219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某些犯罪给设立了一个考察期,那就是附条件不予起诉。相信大家都对附条件不予起诉有一定的认识。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斟酌不予起诉呢?它与附条件不予起诉又有什么区别呢?几天,刑事律师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附条件不予起诉和斟酌不予起诉的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附条件不予起诉和斟酌不予起诉。
一、附条件不予起诉喝斟酌不予起诉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予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酌定不予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予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予起诉;酌定不予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予起诉的,被附条件不予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予起诉的,如果被不予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予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予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予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予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予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予起诉中,被不予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予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予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予起诉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予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予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附条件不予起诉和斟酌不予起诉的区别”的相关刑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对这两者能够更好去区分开来。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刑事知识,刑事律师也提供在线刑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刑事知识咨询。


上一条:解读"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条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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