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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如何认定单位走私

2021-03-261107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进出口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频繁发生,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行业性、区域性走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走私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而言,单位走私的起刑点较高,法定刑相对较轻,所以在实践中犯罪主体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单位走私的主要表现形式

1、通关环节类走私犯罪

此类犯罪是指单位在通过海关进出境时,为了偷逃税款,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各种手段,避开海关的监管,将应税、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伪报是指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的监管,但是为了偷逃税款,单位不如实申报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要素,以达到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藏匿是表面上向海关进行申报,但是将应该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物品藏在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或物品中,使隐藏的货物或物品就会随着申报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


2、加工贸易类走私犯罪

此类犯罪是指行单位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在后续监管环节,没有经过海关的许可,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把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销售牟利的违法行为。一般单位的做法是,骗取海关的核销单位通过虚假单证等方式进行,导致的后果是保税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单位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此类走私犯罪。


3、绕关类走私犯罪

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为逃避海关的监管,偷逃国家的税款,单位自己或者与走私团伙勾结,绕过合法的进出口岸和国境,非法运输、携带应当缴纳税款、以及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出境。绕关走私主要发生在中外陆地的边境和沿江沿海地区。


4、涉许可证类走私犯罪

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通过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的许可证件,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以上犯罪罪名的,同时相关的行为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5、间接走私犯罪

此类犯罪又被称为准走私,是一种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的犯罪行为,因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单位走私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三、单位走私必须符合的条件

1、单位走私的单位的范围只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私营企业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才可以,因此,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不能以单位犯罪认定的。


2、成立单位走私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只是盗用单位名义而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应属于个人犯罪。在认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如果单位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实际上单位走私已经演变为个人走私,这属于以单位走私为幌子掩盖个人走私行为。


3、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默许下实施的。

某一法律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才能让单位承担这一法律行为的后果,若某一行为没有体现单位的意志,就不能归责于单位。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并不作限制,它可以是单位的决策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代理人。当然,一般工作人员、代理人必须得到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个人的授权,其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单位的意志;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

4、个人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已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论。


四、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确立了两个规则:

1、以单位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2、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因此,在认定某一走私行为的犯罪主体是否是单位时,要结合单位犯罪的特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认定相关的规定来综合考量。


上一条:家政行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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